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监督管理,包括制定技术标准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、查处违法行为等。(农业农村部门职责)

文章编号:38926 更新时间:2024-06-21 分类:中药功效 阅读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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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监督管理

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监督管理,包括制定技术标准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、查处违法行为等。

主要职责

  • 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技术标准,规范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行为。
  • 组织实施中药材种子种苗质量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,及时查处,维护中药材种子种苗质量安全
  • 查处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中的违法行为,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。
  • 开展中药材种子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宣传,提高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者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。

监督检查内容

农业农村部门对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  1. 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有效。
  2. 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场所的生产环境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。
  3. 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,是否严格执行。
  4. 中药材种子种苗的品种、规格、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。
  5. 中药材种子种苗的标签、包装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。

查处违法行为

农业农村部门发现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中的违法行为,应当依法查处,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,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无照生产、经营中药材种子种苗。
  • 生产、经营不合格的中药材种子种苗。
  • 使用不合格的中药材种子种苗。
  • 伪造、变造中药材种子种苗标签、包装。
  • 违规销售中药材种子种苗。

监督管理意义

包括制定技术标准

农业农村部门对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监督管理,对于保障中药材产业发展,促进中药材市场健康有序,维护中药材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

通过加强监督管理,可以有效遏制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保障中药材种子种苗质量安全,促进中药材产业可持续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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