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怀孕或者哺乳未满1周岁的妇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,其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。
对怀孕或者哺乳未满1周岁的妇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,应当羁押在专门的看守所或者医院。
羁押期间,应当确保其人身安全和健康,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。对有分娩危险或者哺乳期内患病的,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,并对其婴儿进行妥善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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